关于发布《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收费规定(参照标准)》的通知沪设监协[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
(2000年市政府83号令)、规范本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上海市工
程设备监理收费规定(参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09年4月1日起参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
及时反馈给我们。原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下发的《关于发布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收费规定(参照标准)的通知》
(沪设监协[2003]1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收费规定(参照标准)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
二○○九年三月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收费规定(参照标准)
一、 依据:
本规定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及《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
(2000年市政府83号令)制订。
二、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设备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以及单项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试运行等实施阶
段的监理收费。
三、 收费原则:
工程设备监理是专业性和阶段性很强的技术性服务工作,收费要体现“合理计取、难易有别、分段计算”的原则。
四、 工程设备监理收费计算方法:
1.设备安装调试阶段的监理收费:
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及上海市建交
委和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建交联[2007]802号文)为收费依据。
2.设备设计、采购和制造阶段的监理收费:
2.1 设备设计、采购和制造阶段的监理收费应以人员工日费用标准作为计费基准,乘以“专业调整系数”和“技术难度系数”后,
形成人月综合单价,再乘以监理工作时间。
即:监理费=人员工日费用标准×专业调整系数×技术难度系数×监理工作人日数。
监理工作期间所发生的差旅费应另行计算(建议实报实销)。
2.2 人工日费用标准
人员等级 |
工日费用标准(元/人月) |
工日费用标准(元/人日) |
总监理工程师 |
33000.00 |
1500.00 |
监理工程师 |
22000.00 |
1000.00 |
2.3 专业调整系数和难度系数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
3.附加监理工作、额外监理工作的监理收费的计算:
建议采用2.1款中的计算方法计取。
注:附加监理工作是指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以外的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监理工作的一些监理服务工
作。额外监理工作是指既不是正常的监理工作也不是附加的监理工作,更不是因监理工程师责任造成的,但仍需监理工程师进
行监理服务的工作。
4.平行检测(或额外检测)费用的计算:
上述工程设备监理收费中不包括平行检测(或额外检测)费用,应在合同中双方另行约定(建议按实际检测发生的费用进行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