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

发布日期:2012-12-20来源:本站

根据政府对社会团体制定的会费政策和本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对2007年5月18日召开的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决议中的会费收取办法中,提高会长及副会长单位的会费收取标准,修改后的办法如下:

一、协会按年度向会员收取会费。年度期限以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计算。

二、会费的收取标准:

1. 按会员单位的资质等级收取会费:

取得甲级资质的会员单位收取5000元/年;

取得乙级资质的会员单位收取4000元/年;

其余会员单位及丙级单位收取3000元/年。

2. 被聘为秘书长的单位收取10万元/年。

3.会长、副会长单位收取1万元/年。

三、会费的缴纳时间:

(一)各会员单位宜在每年六月份向协会缴纳当年度会费。

(二)上半年(1—6月份)加入协会的新会员,在7月份缴纳当年度会费。

(三)下半年(7—12月份)加入协会的新会员,在12月底前,缴纳相应会费标准半数的当年度会费。

四、协会收取会费后,由秘书处向会员单位出具“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五、会员单位无故不缴纳会费,经秘书处书面催缴后,于次年的一季度末仍不缴纳的,经秘书长审定,视作自动退会,协会以适当方式在行业范围内公布。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
201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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